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1、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基金会项目部进行相关审核;
3、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第六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下设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策划、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2、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4、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6、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活动安全责任书;
8、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在确定志愿活动方案后,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批后方可开展志愿活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资料报基金会综合部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
2、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在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人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提高全民文化艺术素质,繁荣文艺创作。
第二条、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的兴趣并符合本会宗旨将捐赠投向指定文化项目。
第三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来源:
1、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2、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共同组成。
第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
第十条、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1、制订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后,基金汇入基金会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1、 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爱法律保护。
2、严格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若有导致专项基金受到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进行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会。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要证书、证件的安全保管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证书、证件性文件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第二条 以上所有证书、证件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按要求在办公场所正式摆放,不得污损、丢失。
第四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必须经秘书长同意,特殊情形报理事长同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证书、证件对外使用都是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署仅用于指定事项。
第六条 所有证书、证件的对外使用都必须由办公室(秘书处)进行档案登记。
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填写用印单,盖章并签署后,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要留存复印件,并做好归档处理。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制发的公文;基金会与合作方签署的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拨款通知单、借款单,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以及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理事长审核同意指定办公室(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基金会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四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地点,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并由两人共同前往。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八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签批制度,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印章管理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得盲目用印,更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 不得为他人或合作单位提供印模。
第十三条 凡是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内容中涉及法律与经济责任的,须经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十六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用于签署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的需要办理的事项、人员往来和联系业务的证明,用印必须经秘书长签字,不得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十八条 各专项基金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使用基金会印章,必要时报理事长核准。
第十九条 以各专项基金等名义对外的联络,其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向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报备后按程序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第二十条 用印过程中发现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封存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此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的全体职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规定管理。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劳动工资管理、福利待遇、保险统筹管理、辞退及奖惩等。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领导核准。
(二)公布招录的岗位和条件。
(三)人事部门按照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面试的人员名单。
(四)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和体检。
第八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开始使用时,入职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并存留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第九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职员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实行职员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结果与工作绩效奖励挂钩。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例如重大筹资奖励;优秀项目策划与管理奖励;年度表彰优秀奖励等。奖励种类分书面表扬、通报表彰、物质嘉奖、加薪、晋升;奖励程序可分员工提名、个人自荐、部门提名等;
第十五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一年两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辞 退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辞退员工按本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门核实,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予以辞退: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使公司形象、声誉、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盗用或保管人丢失公司重要证件、文件、档案、经济合同者;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者;除正常信息公开外,泄漏基金会机密及资料、合同信息者;因个人原因严重损害基金会信誉、声誉,有具体事实且情节严重者;对于以上情形,予以“辞退”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连续旷工满3天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九条 员工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 资
第二十条 职工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由办公室(秘书处)制定,秘书长审核,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劳动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遵从“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定级。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员工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批准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新聘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定级标准执行。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奖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 (试用人员除外),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育假。
第九章 保 险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享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人事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人事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体制
1、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2、按照《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基金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基金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5、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二、收入管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资金将严格按照《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2、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3、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由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单项资助金额在20万以内的报请副理事长审批,20万元(含)至50万的报请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3、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办公室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款中支付,
2、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使用
1、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等。
2、基金管理费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但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批准:支出1万元内由秘书长批准;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内由副理事长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四、资金运作
1、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在确保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2、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资助资金,用于章程范围内的公益活动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业务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项目需按项目申报流程,经过基金会项目部初审(暂由办公室秘书处代表基金会行使立项、评估等相关监管工作),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核等批复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主要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项目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重大项目向基金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重大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的规范度、贡献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影响、开放度等,具体评估方式及得分标准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情况修定。
第十九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年度优秀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及时上报,做好宣传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九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一条 宣传部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
(一)宣传部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三)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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