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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发表日期:2013-05-20
第一条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下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偿向国家或者集体捐赠款物,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修建公路、桥梁及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行为。
  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
  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应当予以表彰。
  第七条华侨捐赠的款物和以华侨捐赠款物兴办的公益项目,其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单位有义务将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告知捐赠人,尊重和采纳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应当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项目落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华侨捐赠款物兴办用于维持公益福利事业的企业经营所得合法利润,以及华侨在国内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直接用于捐赠公益福利事业的部分,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确认后,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获准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所需用地优先给予征用或者划拨;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侵占、毁坏华侨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的建筑物的;
    (三)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用途的;
    (四)擅自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五)在捐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
  第十七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捐赠活动,适用本条例;台湾同胞的捐赠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捐赠账号

账号:121401516010010285

开户名: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广发银行体育东路支行

本会承诺,所有善款将用于公益事业

捐赠信息公示
日期 捐赠人 摘要 捐赠金额
2014-08-21 李心悦、李心怡 爱心餐费·大拉姆(2014.8-2015.7) 1800
2014-08-20 梁少萍、沈千盛 爱心餐费·白马仁增(2014.8-2015.7) 1800
2014-08-20 安正准、沈建图 爱心餐费·次旺(2014.8-2015.7) 1800
2014-08-17 妙文 爱心餐费·拥吉(2014.8-2015.1) 900
2014-08-20 李海涛 爱心餐费·锁拉曲中(2014.8-2015.7) 1800
2014-08-18 李海涛 爱心餐费·吉姆(2014.8-2015.7) 1800
2014-08-17 李海涛 爱心餐费·次惜(2014.8-2015.7) 1800
2014-08-17 陈敏珊 《弟子规》印刷费 500
2014-08-17 李心怡 《弟子规》印刷费 2000
2014-08-15 吴月飞 爱心餐费-土加(2014.8至2015.7) 1800
2014-08-14 朱红梅 爱心餐费-所江(2014.8至2015.7) 1800
2014-08-14 朱红梅 爱心餐费-慈菊拉姆(2014.8至2015.7) 1800
2014-08-14 黄绮菁 爱心餐费-曲旺(2014.8) 150
2014-08-14 蒲定梅 爱心餐费-极美赠丹(2014.8至2015.7) 1800
2014-08-13 陈薪仰 爱心餐费-窝赠卓玛(2014.8) 150
2014-08-01 黄小萍 《弟子规》印刷费 150
2014-07-29 陈小红 爱心餐费-晴美丹赠(2014.8-2015.1) 900
2014-07-29 杨颖枫、苏绮文 爱心餐费-白勇拉姆(2014.8至2015.7) 1800
2014-07-25 黄绮箐 爱心餐费-曲旺(2014.8) 150
2014-07-31 罗玉澜 爱心餐费-顿珠(2014.8至2015.7) 1800
2014-07-31 陈茗怡 爱心餐费-啦姆、丹赠、登由(2014.8) 450
2014-07-29 熊焰 爱心餐费-极美巴母、呀极(2014.8至2015.7) 3600
2014-07-25 曹钰晴 爱心餐费-锁榄卓玛(2014.8-2015.1) 900
2014-07-25 蒋春丽 爱心餐费-极美次仁(2014.8至2015.1) 900
2014-07-25 樊孝艳 爱心餐费-益西卓玛(2014.8至2015.7) 1800
2014-07-24 黄州成 爱心餐费-所榄怒珠(2014.8) 150
2014-07-25 黄浩文 爱心餐费-井美次仁(2014.8) 150
2014-07-24 李琦琦 爱心餐费-次仁巴桑(2014.8至2015.7) 1800
2014-07-23 仁山 爱心餐费-钻曲(2014.8至2015.7) 1800
2014-08-01 李宝星 《弟子规》印刷费 100
2014-08-01 林先生 《弟子规》印刷费 300
2014-08-01 吴月飞 《弟子规》印刷费 500
2014-08-01 杨小姐 《弟子规》印刷费 1000
2014-08-01 柯秀最 《弟子规》印刷费 1000
2014-08-01 邱少彬 《弟子规》印刷费 1000
2014-08-01 熊娟 《弟子规》印刷费 300
2014-08-01 蒋林 《弟子规》印刷费 300
2014-08-01 李捷 《弟子规》印刷费 100
2014-08-01 梁雨欣 《弟子规》印刷费 100
2014-08-01 刘世军 《弟子规》印刷费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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